任何在香港經營金錢服務的人必須根據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向香港海關申請牌照。金錢服務包括貨幣兌換服務及匯款服務。在香港無牌經營金錢服務即屬犯罪。持牌人須獲香港海關發出牌照後方可經營金錢服務。牌照有效期一般為兩年,故在牌照有效期屆滿前須申請續牌,以繼續經營其金錢服務。
金錢服務
貨幣兌換服務(Money Changing Service) 是指在香港作為業務經營的貨幣兌換服務,但不包括附帶於主要業務的該等服務。
匯款服務(Remittance Service) 指在香港作為業務經營的、提供以下一種或多於一種交易的服務:
(a) 將金錢或安排將金錢送往香港以外地方;
(b) 從香港以外地方或安排從香港以外地方收取金錢;
(c) 安排在香港以外地方收取金錢。
申請牌照時須遞交以下文件:
1. 申請人的申請表格,以及其相關證明文件;
2. 申請人的法團合夥人/董事/最終擁有人 (如適用)的申請表格,以及其相關證明文件;
3. 每一個經營金錢服務處所的 i) 已加蓋厘印租約或業權記錄 及 ii) 處所平面圖;
香港海關收到牌照申請書後會向申請人發出確認通知。在檢閱文件及作出提問後,香港海關將與申請人會面,以檢查文件正本、繳費紀錄,申請者將於會面後正式簽署牌照申請書。
如申請獲批,香港海關將正式發出金錢服務經營者牌照,牌照上會清楚訂明:
(a) 持牌人可經營金錢服務的每個處所地址;
(b) 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所施加或修改的發牌條件及;
(c) 牌照有效期。牌照持有人的名稱及處所地址亦會載於香港海關的持牌人登記冊。
金錢服務經營者(找換店)適用的能力評核考試的模擬試題
金錢服務經營者適用的能力評核考試制度,根據香港海關頒佈的金錢服務經營者適用的能力評核須知,為確保持牌金錢服務經營者(MSO)的高級管理層對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 具備基本知識以便妥為全方位監督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務求有效減低業務所產生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金錢服務經營者的申請人需要通過金錢服務經營者適用的能力評核,符合資格應考能力評核的人士,如對能力評核考試的要求有進一步查詢,請閱讀香港海關頒佈的「金錢服務經營者適用的能力評核須知」及「有關適當人選準則的指引」。閣下亦歡迎聯絡我們的合規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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